广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6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马兴瑞省长于2019年7月12日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共6章32条,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将支出型贫困、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后主动申报的,可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
范围更广泛:
“综合评估”让支出型贫困、低保边缘家庭获得救助
《实施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完善过去单纯以家庭收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将家庭财产、可支配收入与生活必须的支出进行综合评估,综合指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对有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义务兵、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家庭给予适当优待,使保障范围更加精准和科学,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作用。
《实施办法》坚持“保户”和“保人”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并规定了特殊人员单独提出申请的方式,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办理更便民:
省内任一社会救助窗口申请
针对人口迁移广泛、城乡流动加速而出现的人户分离、人户不一致等情况,为更加便民利民,《实施办法》明确异地申请办理流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回避制度。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据了解,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于2017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在全国率先实现救助异地受理,实现社会救助预约办理、申请、经济状况核对、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审批、备案、动态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做到“信息多流动,群众少跑腿”,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救助的精准度,又有效防止“人情保”等待问题。此外,申请人可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省政务服务网等网络渠道,办理预约申请及进度查询,实时掌握情况,实现群众对政府办事效率的有效监管。
率先建立主动申报激励机制:
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后主动申报,可延长发放6个月保障金
《实施办法》规定了定期复核、保障金变动、渐退机制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一留守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可以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决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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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社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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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依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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